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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清理规范全区党政机关干部兼任社会组织职务的通知》,开始在全区范围清理规范党政机关干部兼任社会组织职务工作。《通知》明确规定禁止党政机关干部担任行业协会、商会、工商经济类的联合性社会团体职务,禁止在职党政机关干部兼任基金会领导职务,禁止在职党政机关干部担任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对在公益慈善类、政治类、法律类、宗教类、文化体育类、学术研究类等社会组织兼职的党政机关干部,符合兼职条件的,经过审批只能兼任一个社会组织职务,但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不得在社会组织中领取任何报酬和津贴,不得利用个人影响为社会组织谋取不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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