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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州区社会组织促进会人员薪酬制度
(2025年4月11日,经区社会组织促进会第三届二次理事会表决通过)
为进一步加强本会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根据《劳动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国家相关政策法规规定,实现促进会专兼职工作人员工资待遇管理有规可依、有章可循,结合本会实际,按照以收定支的原则,制订本制度。
一、专职人员
本会专职从业人员工资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薪酬一般由基础工资、绩效工资、津贴和补贴(下简称“津补贴”)等部分构成。基础工资是专职从业人员年度或月度工作劳动的基本收入,绩效工资是与专职从业人员个人劳动业绩紧密挂钩的年度或月度激励工资,津贴是为了补偿专职从业人员额外的劳动消耗、生活、交通、通讯和因其他特殊原因而支付的辅助工资,补贴目的是为了保证专职从业人员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的生活、交通、通讯补助费用。秘书处聘用专职从业人员的工资与本会依法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其工资、福利待遇和社会保险等报酬,按照本会章程以及本制度规定执行。具体标准详见附件一《万州区社会组织促进会专职工作人员工资发放表》;附件二《万州区社会组织促进会专职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资金标准》。
(一)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缴纳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本会聘用专职从业人员社会保险由本会秘书处转账到劳务派遣公司统一缴纳。
(二)办公差旅费用
本会专职从业人员因公出差等费用据实报销,办公通讯费用按月定补,其中因公出差的差旅费报销标准按区财政局《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出差地交通费收交管理的通知》(万州财行发〔2019〕12号)规定执行。
(三)目标奖
本会秘书处对专职从业人员实行年度目标考核。考核奖参照当年区民政系统事业单位人员人均基数标准执行,考核结果为优秀,按0.8系数发放;合格,按0.7系数发放。
(四)节日慰问
本会专职从业人员节日和住院慰问参照区总工会关于转发《重庆市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实施。
二、兼职人员
本会兼职人员,不得领取报酬(含工资、奖金、津贴、福利待遇等报酬),不得获取其他额外利益。其工作经费、差旅费等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薪酬管理制度,并将其纳入理事会决策事项中,一经确定,由本会秘书处予以公布,主动接受会员及社会各界监督。
(二)规范薪酬管理。及时足额兑现薪酬,严格按工资总额预算执行,不得超提、超发薪酬。建立工资台账档案,人员费用支出严格按规定执行,由本会秘书长审签,严格按预算支出,并自觉接受登记机关、财税机关的监管。
(三)建立工龄工资增长机制。专职从业人员增强服务能力,提高服务水平,以优质服务赢得会员单位认同,工龄工资按照每年提高100元最高不超过1500元标准发放,以提高本会专职从业人员的薪酬水平。
本制度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
万州区社会组织促进会专职工作人员 工资发放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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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单位:重庆市万州区社会组织促进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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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标准 |
应扣款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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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工资 |
绩效工资 |
津补和补贴 |
事(病)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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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龄工资 |
餐费补贴 |
交通补贴 |
通讯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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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0元 |
100元/年 |
720元 |
300元 |
2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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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万州区社会组织促进会专职工作人员 年度考核奖金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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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单位:重庆市万州区社会组织促进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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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结果等次 |
奖励系数 |
2023年标准 |
应发金额 |
优 秀 |
0.8 |
22000元 |
17600元 |
合 格 |
0.7 |
22000元 |
154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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